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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卫生厅公告(2007年2号)

     
         近期我省部分地方相继发生因食用蘑菇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,并有死亡病例。为预防秋季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,现针对食用野生菌类应注意的事项公告如下:
  1、对不认识的野蘑菇或对是否有毒把握不准的野蘑菇,不要采摘食用;
  2、对过于幼小、过于老熟、过于鲜艳或已霉烂的野蘑菇,不宜采食;
  3、烹调加工野蘑菇经洗净后,宜先在沸水中煮3~5分钟,而后再炒熟煮透;
  4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,应立即先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催吐、洗胃、导泻或灌肠处理,并尽快送医院诊治,同时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;
  5、
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餐饮单位、集体食堂特别是建筑工地食堂及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,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。

  特此公告。

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

 
    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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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8-03-11 08:53 字体显示:
  发 布 人:马丽颖 附  件: 打 印    关闭窗口